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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就建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发出通知 规范考生考试诚信档案管理
日期:2005-06-15 14:13:00       来源:四川教育考试院
    今年高考在即,教育部日前就建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发出通知。
  通知指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自今年起,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全国统考考生考试诚信档案,以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确保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据介绍,参加全国统考考生考试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为考生参加全国统考发生违规行为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采集、确认本地区考生的考试诚信记录信息,并建立相应的参加全国统考考生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
  通知要求,承办全国统考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考务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实施考试程序,如实准确地记录违规考生的情况,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确实的基础上,切实做好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及处理工作,加强对考生考试诚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通知规定,用于普通高校招生、成人高校招生网上录取的考生电子档案必须含有考生历年参加全国统考的考试诚信记录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在考生特征标志信息项中,对有违规记录的考生统一用字母W予以标示。录取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须以附加表的方式向高等学校提供违规考生历年参加全国统考的违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作为高等学校决定是否录取考生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通知规定,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中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以及其中考试诚信记录信息等附加表的基础上,提出是否予以录取等相关审录意见。
  通知还规定,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须在全国统考结束后两日内,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次考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考生实施违规行为的数据统计汇总,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工作开始前,将已经认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规考生考试诚信记录以数据库形式上报备案,正在处理过程中的认定后及时上报。
  通知最后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加大对诚信、守规、守纪、守法考试的宣传力度,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有效监督,营造诚信光荣的良好社会风尚。
      哪些违纪违规行为将列入高考诚信档案
  违纪: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作弊: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其他作弊行为;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答案雷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其他违规: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中国教育报》2005年6月(记者 姜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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