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出台:本科预科降80分投档
日期:2005-06-15 11:39:00 来源:四川教育考试院
本报讯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的精神,教育部日前出台了《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对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作出了具体安排。
——招生计划 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计划作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就业培养计划,由教育部单独下达执行;学生毕业后回生源地区就业。
——民族成份确认 报考普通高等学校预科班、民族班的考生,在高考报名时,必须出示本人户口本原件,并提供本人户口本复印件,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如发现考生民族成份与本人户口本不相符时,由省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确认。
——招生录取 预科班、民族班生源限定为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重点招收边远农村、高寒地区、山区、牧区的考生,并适量招收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其录取标准是:
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有关省(区、市)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
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有关省(区、市)专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60分。
民族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有关省(区、市)本、专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
同时,《规定》明确了录取程序: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工作应安排在各有关高校本、专科统招相应录取批次内进行。其中报考民族班的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应与相应本、专科统招考生同时投档;报考预科班的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按预科计划顺序投档,对同一层次专业涉及不同批次的学校,预科投档条件应按高一级批次要求执行。有关高校对拟录的预科生应及时征求考生本人意见。
摘自《招生考试报》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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